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319********16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02刑初73号
案号
(2020)冀0402执6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欣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9日起至2026年3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被告人王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撤销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5)邢刑初第10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亮所宣告的缓刑,原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与本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9日起至2025年3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被告人李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8日起至2022年12月17日止)。被告人曹铭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2022年9月29日止)。被告人张海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2022年6月24日止)。被告人崔路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被告人齐咏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2020年10月10日止)。被告人孟宪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5日止)。被告人李泽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2020年7月25日止)。被告人李立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9日起至2020年3月8日止)。被告人靳文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5日起至2020年3月4日止)。被告人王光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止)。被告人郭同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2019年7月19日止)。被告人吕学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宋欣违法所得人民币759000元、被告人郭同明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李立志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及其他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三、责令各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4-08
发布时间
2020-06-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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