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鹿桂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02********03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02民初3431号 |
案号 |
(2020)冀0402执8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鹿桂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尹艳红本金600000元,并以6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8年11月10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被告鹿桂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时间 |
2020-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