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212********08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0802民初1418号
案号
(2019)鄂0802执12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马德龙损失465.54万元;二、驳回原告马德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预收123890元,因马德龙降低诉讼请求,应当收取83260元,由马德龙负担45420元,胡建华负担378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马德龙负担。案件受理费多收取部分予以退还马德龙。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19-12-17
发布时间
2020-06-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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