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212********08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0802民初1418号 |
案号 |
(2019)鄂0802执12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马德龙损失465.54万元;二、驳回原告马德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预收123890元,因马德龙降低诉讼请求,应当收取83260元,由马德龙负担45420元,胡建华负担378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马德龙负担。案件受理费多收取部分予以退还马德龙。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时间 |
2020-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