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汪海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221********0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0202民初2640号 |
案号 |
(2020)鄂0202执恢1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刘国兵与被告汪海涵、周艳、黄石市福盛商贸有限公司共同确认三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9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1、以250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8月22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2、40万元本金不计算利息)。二、被告汪海涵、周艳、黄石市福盛商贸有限公司从2019年1月起至2019年6月止,于每月28日前连带偿还原告刘国兵借款本金10万元;被告汪海涵、周艳、黄石市福盛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8日前一次性连带偿还全部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三、如果被告汪海涵、周艳、黄石市福盛商贸有限公司未按照本调解协议的第二条的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刘国兵有权于三被告违约之次日起就剩余全部借款本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被告汪海涵、周艳、黄石市福盛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前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后,原告应于收到上述款项的三天内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汪海涵、周艳、黄石市福盛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五、原告刘国兵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40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被告汪海涵、周艳、黄石市福盛商贸有限公司自愿连带负担(由于该费用原告已预付,故三被告应于2019年7月28日前一次性连带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时间 |
2020-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