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纪鲁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301********09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1202民初5227号 |
案号 |
(2020)鄂1202执1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双溪法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纪鲁伟应偿还原告许凯松借款本金6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本金30万元自2015年7月29日起按月息2分计息至还清之日止,以本金30万元自2015年7月30日起按月息2分计息至还清之日止)。此款限被告纪鲁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纪鲁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02 |
发布时间 |
2020-06-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