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殷江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281********28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0115民初655号 |
案号 |
(2020)鄂0115执2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执行人何玉梅、殷江东偿付申请人江贵明、王义容借款本金2110490.75元。二、由被执行人何玉梅、殷江东支付申请人江贵明、王义容以161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的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28日起、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29日起、以15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2日起、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3日起、以2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10日起、以45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的利息;以42960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10日起、以10986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13日起、以7982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14日起、以5968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6日起、以12872.16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30日起、以10842.72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7日起、以9988.05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5日起、以9907.82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23日起、以23984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8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至2019年12月利息为274039.15元。并承担诉讼费295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03 |
发布时间 |
2020-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