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三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325********0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鄂1223民初1003号 |
案号 |
(2020)鄂1223执恢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吴三甫偿还原告付正良借款130000元,此款限吴三甫于2017年12月1日偿还付正良借款本金40000元,于2018年12月1日偿还付正良借款本金40000元,余2019年12月1日偿还付正良借款本金50000元;若逾期(任何一期逾期均视为逾期),则从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2%承担借款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二、解除被告吴先阳的保证责任。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725元,由原告付正良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崇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时间 |
2020-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