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203********29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0202民初787号
案号
(2020)鄂0202执3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黄石港区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黄石市鑫宁优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大桥支行借款本金38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1、截止至2019年1月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450315.95元;2、从2019年1月2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借款本金380万元为基数,按照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大桥支行与被告黄石市鑫宁优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3、从2019年1月2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罚息为基数,按照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大桥支行与被告黄石市鑫宁优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二、被告黄石市鑫宁优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大桥支行律师代理费损失16000元。三、被告湖北倚重信贸易有限公司、李宁、乔雪莲、刘龙起、胡晓芹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湖北倚重信贸易有限公司、李宁、乔雪莲、刘龙起、胡晓芹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石市鑫宁优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连带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9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黄石市鑫宁优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倚重信贸易有限公司、李宁、乔雪莲、刘龙起、胡晓芹连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4-24
发布时间
2020-06-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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