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万方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825********1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2825民初1515号 |
案号 |
(2020)鄂2825执4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万方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原告恩施市友朋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支付2019年6月30日前的租赁费16804.4元(冲抵被告支付给原告的2000元押金后,被告还应给原告支付租金14804.4元)。二、被告万方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按6%的年利率标准给原告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15日之间未付租金6137.83元的利息121.07元。自2018年8月29日起,则按6%的年利率支付尚欠的2017年12月15日前的租金3137.83元的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万方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的租赁物:钢管1201.3米、扣件901个、顶托192套、套管 65套。若被告万方军未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上述返还义务,则赔偿原告钢管、扣件、顶托的损失26431元(钢管1201.3m×15元+扣件901个×5.5元+顶托192×18元)。四、被告万方军按照原、被告双方约定的租赁价格支付未返还的租赁物自2019年7月1日至本判决生效后第10日的租金。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元,由被告万方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宣恩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时间 |
2020-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