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1126********57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1126民初4928号
案号
(2020)鄂1126执4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蕲春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2018年1月26日,被告吴超向原告吴华云借款50000元,双方认定属实;二、被告吴超自愿于2020年1月15日前偿还原告吴华云借款25000元,余下借款25000元在2020年5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吴华云表示同意并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如被告吴超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原告吴华云有权就被告吴超实际下欠的借款金额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吴超自2019年11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之日止,被告吴超表示同意;四、其他双方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吴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4-10
发布时间
2020-06-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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