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9001********01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1321民初1013号
案号
(2020)鄂1321执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随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县支行与被告赵小军于2017年9月28日签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二、被告赵小军、朱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县支行借款本金399993.73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2%标准计算,自2017年9月29日计算至2018年9月29日止,已支付利息40423.15元,待执行时予以扣减;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5.6%标准自逾期之日起分段计算至偿清之日止。); 三、被告唐洪、张晓东对上述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1-03
发布时间
2020-06-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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