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喻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203********25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0202民初606号 |
案号 |
(2020)鄂0202执4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石港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经对账共同确认,截止至2019年6月26日,被告喻茂青、喻超、董慧玉尚欠原告王华学借款本金45万元未还,且在2018年1月21日之前的利息,双方已经结清无争议。被告喻茂青、喻超、董慧玉自愿偿还原告王华学借款本金45万元及该本金额从2018年1月22日至2019年8月21日止期间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17.1万元,上述应偿还的本息共计62.1万元。具体分期还款期限方式为:2019年7月15日之前还款5万元;2019年8月15之日之前还款10万元;2019年9月15日之前还款10万元;2019年10月15日之前还款10万元;2019年11月15日之前还款10万元;2019年12月15日之前还款10万元;2020年1月15日之前还清余款7.1万元;以上还款按照先还息后还本的方式还款。二、若被告喻茂青、喻超、董慧玉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王华学自愿放弃对2019年8月21日之后利息的请求。三、若被告喻茂青、喻超、董慧玉任意一期逾期15天未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王华学有权就第一条约定的欠款本息余额及自2019年8月21日之后以欠款本金余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一次性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双方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5800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原、被告双方自愿各承担5400元,三被告于2019年7月15日前交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时间 |
2020-06-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