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822********61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0802民初2624号
案号
(2019)鄂0802执12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金华、梁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华南借款本金18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6年9月3日起计算利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湖北科美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6420元,由被告刘金华、梁艳、湖北科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19-11-21
发布时间
2020-05-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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