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822********61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0802民初2624号 |
案号 |
(2019)鄂0802执12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金华、梁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华南借款本金18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6年9月3日起计算利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湖北科美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6420元,由被告刘金华、梁艳、湖北科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11-21 |
发布时间 |
2020-05-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