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301********09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1202民初3718号 |
案号 |
(2020)鄂1202执6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民二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咸宁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06800元,并从2018年12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8元,由被告刘波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时间 |
2020-06-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