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邱德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801********04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鄂2828民初728号
案号
(2018)鄂2828执2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邱德志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恩施泓元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0.00元,并自2017年1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原告恩施泓元典当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白鹿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鹤峰县中营镇北佳集镇(八字山村)1栋、2栋、3栋、4栋、5栋、6栋、8栋,房产证号为鹤峰房权证中营字第000151号、鹤峰房权证中营字第000150号、鹤峰房权证中营字第0001149号,土地使用证号鹤国用(2014)第234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湖北白鹿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湖北白鹿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邱德志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00.00元,原告恩施泓元典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邱德志、湖北白鹿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18-03-28
发布时间
2020-04-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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