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1003********35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1087刑初187号
案号
(2020)鄂1087执3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松滋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郑国平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2038年8月5日止)二、被告人贺克坤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2033年7月18日止)三、撤销本院(2017)鄂1087刑初15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丁春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四、被告人丁春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连同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25年9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周大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间被取保候审的,刑期终止日顺延,即自2018年8月2日起至2024年4月1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张兰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何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2022年5月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卢显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7日起至2022年1月2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罗程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4日起至2021年1月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被告人张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2021年1月2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一、被告人左友荣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2020年10月2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二、被告人姚金勇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22年4月2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三、被告人陈波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2022年2月2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四、对被告人郑国平违法所得人民币384.2277万元、贺克坤违法所得人民币227.704万元、丁春波违法所得人民币27.86万元、周大平违法所得人民币34.806万元、张兰平违法所得人民币91.5848万元、何平违法所得人民币112.4万元、卢显明违法所得人民币44万元、罗程成违法所得人民币5.5万元、张强违法所得人民币8.5万元、左友荣违法所得人民币7.48万元、姚金勇违法所得人民币6.3万元、陈波违法所得人民币6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5-25
发布时间
2020-05-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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