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雷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301********09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1202民初5078号 |
案号 |
(2019)鄂1202执24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诉调中心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雷勇、陈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支行借款本金299961.94元、利息1651.87元、罚息57262.43元(计算至2019年3月25日)合计358876.24元,并支付后期罚息(以下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5918%从2019年3月26日计算至本案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支行对被告雷策位于咸宁市咸安区温泉银泉大道539号(证号为咸宁房权证温泉字第00018824号)的房屋在实现抵押权时在本判决第一项范围内享有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的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46元,由被告雷勇、陈娟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10-09 |
发布时间 |
2020-05-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