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谭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827********18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2827刑初129号
案号
(2019)鄂2827执恢2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来凤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游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6日(刑拘之日)起至2019年8月25日止]。二、被告人罗界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6日(刑拘之日)起至2019年4月25日止]。三、被告人姚仕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6日(刑拘之日)起至2019年4月25日止]。四、被告人谭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6日(刑拘之日)起至2019年7月25日止]。五、被告人林文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6日(刑拘之日)起至2019年4月25日止]。六、被告人陈天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6日(刑拘之日)起至2019年7月25日止]。七、被告人游超、罗界林、姚仕文、谭波、林文超、陈天辉连带赔偿被害人杨林亮各项损失合计69800元,赔偿被害人杨柳各项损失合计13934元,共计83734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八、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林亮、杨柳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19-11-08
发布时间
2020-04-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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