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116********66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0821民初1894号 |
案号 |
(2020)鄂0821执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京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熊学文与潘婷、胡翠凤对账确认,截止2019年10月15日,案涉借款项下潘婷、胡翠凤尚欠熊学文借款本金211.5万元。潘婷、胡翠凤承诺于2019年11月30日前偿还本金80万元,2020年3月30日前偿还本金20万元、4月30日前偿还本金20万元、5月30日前偿还本金20万元、9月30日前偿还本金20万元、10月30日前偿还本金20万元、11月30日前偿还本金20万元,2021年3月30日前偿还本金11.5万元;若潘婷、胡翠凤能够严格按照前述承诺偿还借款本金,则熊学文方免除潘婷、胡翠凤的利息。二、若潘婷、胡翠凤未按照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约定支付任何一期款项,则熊学文有权宣布全部款项提前到期,于此情况下,熊学文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潘婷、胡翠凤清偿全部未到期借款本金,并自2018年12月2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借款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72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律师费10万元(熊学文已经先行垫付),合计122200元,由潘婷、胡翠凤共同负担,于2019年11月30日前直接支付熊学文。 四、案外人湖北星桥旅行社有限公司自愿为潘婷、胡翠凤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潘婷、胡翠凤未按约支付上述约定的款项,则湖北星桥旅行社有限公司自愿承担担保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京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时间 |
2020-05-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