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116********66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0821民初1894号
案号
(2020)鄂0821执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京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经熊学文与潘婷、胡翠凤对账确认,截止2019年10月15日,案涉借款项下潘婷、胡翠凤尚欠熊学文借款本金211.5万元。潘婷、胡翠凤承诺于2019年11月30日前偿还本金80万元,2020年3月30日前偿还本金20万元、4月30日前偿还本金20万元、5月30日前偿还本金20万元、9月30日前偿还本金20万元、10月30日前偿还本金20万元、11月30日前偿还本金20万元,2021年3月30日前偿还本金11.5万元;若潘婷、胡翠凤能够严格按照前述承诺偿还借款本金,则熊学文方免除潘婷、胡翠凤的利息。二、若潘婷、胡翠凤未按照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约定支付任何一期款项,则熊学文有权宣布全部款项提前到期,于此情况下,熊学文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潘婷、胡翠凤清偿全部未到期借款本金,并自2018年12月2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借款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72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律师费10万元(熊学文已经先行垫付),合计122200元,由潘婷、胡翠凤共同负担,于2019年11月30日前直接支付熊学文。 四、案外人湖北星桥旅行社有限公司自愿为潘婷、胡翠凤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潘婷、胡翠凤未按约支付上述约定的款项,则湖北星桥旅行社有限公司自愿承担担保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1-07
发布时间
2020-05-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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