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秀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2********28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2827民初1590号 |
案号 |
(2020)鄂2827执2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来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正苗、郑秀春偿还原告杨晓琴借款本金206852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8年7月25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8年8月25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晓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402元,减半收取2201元,由被告刘正苗、郑秀春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来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时间 |
2020-04-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