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太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822********65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2828民特13号
案号
(2020)鄂2828执恢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曹太春一次性支付陈进飞、邹叔英、王紫涵死亡赔偿金等一切费用合计人民币500000元,定于协议签订时(即2018年12月13日)支付340000元,下余160000元于一个月内(2019年1月13日)付清;二、曹太春先行支付的尸体打捞费及调解期间王强喜家属吃住等费用不计算在上述赔偿款中,且曹太春不得要求王强喜家属予以退还;三、王强喜家属在签订本协议并收到第一笔赔偿款340000元后必须将受害人王强喜的尸体运回鹤峰县铁炉乡三望村八组进行安葬;四、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申请人陈进飞、邹叔英、王紫涵不得再因此事向曹太春及曹太春以外的任何人或单位主张任何权利,不得作出任何有损或影响曹太春及其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形象与利益的行为。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4-01
发布时间
2020-04-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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