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石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429********00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南民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南执字第004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告杨小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项柳云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元及利息(2014年4月21日至2014年5月28日期间按月利率1%计算,自2014年5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 被告段峰、石磊、江西省德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项柳云对被告湖口鹿城振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钟山大道北侧A楼的房产(房产证号:湖房权证字第S13010011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驳回原告项柳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89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45499元,由被告杨小勇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5-05-20
发布时间
2015-06-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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