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志青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2626********05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云2326民初640号
案号
(2020)云2326执3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姚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李志青提出与被告张彦宏离婚,被告张彦宏同意离婚,准予离婚。二、婚生女张晓蓉由被告张彦宏抚养,由原告李志青每月给付抚养费400元(自2018年7月开始,于每年的7月30日前给付一年的抚养费,至婚生女张晓蓉18周岁止)。2018年的抚养费由原告李志青于2018年12月31日前给付。三、其余无争议。四、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李志青自愿承担(已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20-05-11
发布时间
2020-07-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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