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丽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0126********02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云2504民初237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云2504执9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弥勒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刘红伟、杨丽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云南弥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0元及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的利息129,078.64元,二项合计1,129,078.64元;并以实际欠款额,正常期限内按年利率8.5025%计算,逾期部分按年利率12.7538%计算支付自2017年10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若被告刘红伟、杨丽红不能清偿上述借款本息时,原告云南弥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二被告所有的位于弥勒市弥阳镇北门村的房屋(产权证号为:房权证(2007)xx号)依法折价、拍卖、变卖,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二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二被告继续清偿。三、驳回原告云南弥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62元,由被告刘红伟、杨丽红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原告云南弥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18-08-10
发布时间
2020-05-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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