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志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782********1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云2328民初219号 |
案号 |
(2020)云2328执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元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陈志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赊欠原告康庆国的蔬菜贩运包装材料款50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康庆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被告陈志军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到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元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时间 |
2020-06-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