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钱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0323********00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云0323民初452号 |
案号 |
(2019)云0323执4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师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钱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师宗支行借款本金900000元及约定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算方法: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支付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二、原告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师宗支行对被告李良茂、徐银、金罗琼、王永生用于抵押的位于师宗县〔房屋权证号:师房权证2013字第00020426号及00020427号、土地权证号:师国用(2014)第000610号,共同共有人:李良茂、徐银〕、位于师宗县丹凤镇漾月路上段木材公司片区2幢1单元14层1403室〔房屋权证号:师房权证2013字第00019358号及00019359号、土地权证号:师国用(2015)第000002号、共同共有人:金罗琼、王永生〕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三、由被告钱伟、李良茂、徐银、金罗琼、王永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师宗支行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公告费损失690元;四、被告李良茂、徐银、金罗琼、王永生对被告钱伟的上述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按约定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其有权向被告钱伟追偿;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30元,由被告钱伟、李良茂、徐银、金罗琼、王永生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师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9-09-03 |
发布时间 |
2020-05-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