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吕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2225********00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云民终902号
案号
(2019)云03执4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维持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3民初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即:一、由沾益云鑫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借款本金17999957.86元;支付利息、罚息、复利2081536.47元(利息截止2017年11月17日);二、由沾益云鑫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以借款本金17999957.86元为基数,按 1361201628006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逾期利息、罚息计算并支付自2017年11月18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复利;三、由沾益云鑫煤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2万元;四、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对沾益云鑫煤焦有限责任公司所享有的并依zd1361201400000062号、zd136120140000006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提供的抵押物:位于沾益县白水镇白水居委会土地使用权(权证编号:沾国用第0993号)、地上附着物及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享有抵押权。若届时被告沾益云鑫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履行前述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对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二、撤销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3民初5号民事判决第五、六、七项(即:五、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对吕斌(持股300股)、张双迁(持股1700股)持有的沾益云鑫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全部公司股权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吕斌、张双迁、曲靖仟宇经贸有限公司对沾益云鑫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驳回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由沾益云鑫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违约金360万元;四、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对吕斌(持股300股)、张双迁(持股1700股)持有的沾益云鑫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全部公司股权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债务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吕斌、张双迁承担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对沾益云鑫煤焦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五、吕斌、张双迁、曲靖仟宇经贸有限公司对沾益云鑫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吕斌、张双迁、曲靖仟宇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对沾益云鑫煤焦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一审案件受理费160207元,由沾益云鑫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吕斌、张双迁、曲靖仟宇经贸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5600元,由沾益云鑫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吕斌、张双迁、曲靖仟宇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19-04-26
发布时间
2020-05-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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