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史庆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526********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云2504民初3120号 |
案号 |
(2020)云2504执6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弥勒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史庆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弥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98849.27元、截止2018年7月25日前所产生的利息人民币21879.14元,违约金人民币7000. 00元,本息及违约金合计人民币127728.41元及自2018年7月26日起的利息按《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碧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云南弥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54元,减半计收1427元,由被告史庆南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弥勒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13 |
发布时间 |
2020-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