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林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2928********13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云2928刑初29号
案号
(2020)云2928执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常荣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罚金人民币13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2038年5月10日止)。二、被告人常荣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2033年5月10日止)。三、被告人刘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2030年5月10日止)。四、被告人杨解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缓刑三年,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减原犯寻衅滋事罪2015年8月25日至同年9月30日的关押期限1个月零6天。刑期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2028年10月4日止)。五、被告人杨训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8年5月12日起至2027年11月11日止)。六、被告人赵张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2027年11月10日止)。七、被告人徐缘泽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2026年12月25日止)。八、被告人宋富元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2026年5月10日止)。九、被告人程志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2025年11月10日止)。十、被告人杨建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减2018年6月26日至9月12日的关押期限2个月零18天。刑期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2026年5月4日止)。十一、被告人张国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2024年5月21日止)。十二、被告人万民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0.5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减2018年6月20日至6月29日的关押期限10天。刑期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2025年1月12日止)。十三、被告人刘银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2022年11月10日止)。十四、被告人杨霓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减2018年6月27日至7月9日的关押期限13天。刑期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2025年1月9日止)。十五、被告人施光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2023年7月22日止)。十六、被告人杨雄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减2018年5月11日至9月12日的关押期限4个月零2天。刑期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2023年3月20日止)。十七、被告人杜王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2023年7月22日止)。十八、被告人杨林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减2018年5月20日至9月11日的关押期限3个月零23天。刑期自2019年2月14日起至2022年4月20日止)。十九、被告人窦朝圆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2021年11月17日止)。二十、被告人肖智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0.5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2021年11月17日止)。二十一、被告人王继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减2018年5月11日至6月16日的关押期限1个月零6天。刑期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2022年6月16日止)。二十二、被告人鲁丞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0.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减2018年5月15日至9月11日的关押期限3个月零28天。刑期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2022年3月24日止)。二十三、被告人张国庆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撤销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缓刑二年,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减原犯寻衅滋事罪2017年6月29日至同年7月14日,2018年6月20日至7月27日的关押期限1个月零24天。刑期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2022年5月28日止)。二十四、被告人王健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减2018年8月13日至8月17日的关押期限5天。刑期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2022年7月17日止)。二十五、被告人刘志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2022年1月22日止)。二十六、被告人高玉柱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减2018年7月28日至8月17日的关押期限21天。刑期自2019年4月9日起至2021年9月17日止)。二十七、被告人杨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2022年1月22日止)。二十八、被告人贾文才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23日止)。二十九、被告人吴红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减2018年5月17日至6月16日的关押期限1个月。刑期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2021年6月22日止)。三十、被告人刘树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减2018年8月19日至8月24日的关押期限6天。刑期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2021年7月19日止)。三十一、被告人杨玉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减2018年8月1日至8月29日的关押期限29天。刑期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2021年6月23日止)。三十二、被告人张景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减2018年7月10日至7月27日的关押期限18天。刑期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2021年7月4日止)。三十三、被告人常水权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8年7月3日起至2020年7月2日止)。三十四、被告人郭佳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11月20日止)。三十五、被告人施光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0.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2021年1月22日止)。三十六、被告人茶锦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11月15日止)。三十七、被告人喻杨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2020年7月22日止)。三十八、被告人毛清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减2018年6月25日至7月27的关押期限1个月零3天。刑期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2020年6月19日止)。三十九、被告人高杨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减2018年6月25日至6月27日的关押期限3天。刑期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2021年7月19日止)。四十、被告人杨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8年7月9日起至2019年7月8日止)。四十一、被告人刘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2020年7月22日止)。四十二、被告人何自显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2020年1月22日止)。四十三、本案敲诈32户商铺和肖辉、张义雄、普浏翠的人民币14.5万余元,予以追缴。四十四、强迫交易的土地面积0.357亩,依法返还被害人周永福。四十五、扣押在案的云aq833f号汽车和云a131p8号汽车、云lg5671号汽车各一辆,扣押被告人常荣光的人民币30153元、被告人杨雄峰的人民币1168元,扣押被告人常荣光和被告人宋富元的手机微信零钱合计14149.65元,冻结被告人常荣光的银行资金44132.47元,以及扣押的银行卡32张、手机26部、刀子9把、钢管3根、棍棒5根等物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没收被告人在案的具体物品另附清单。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永平县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20-01-03
发布时间
2020-06-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