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叶慧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19********48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云2801民初2234号
案号
(2020)云2801执5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景洪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西双版纳勐养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匡柏林返还水泥款459775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17年2月8日起依尚欠的水泥款459775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二、被告汪群、叶惠芬对被告西双版纳勐养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匡柏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900元,由原告匡柏林负担900元,由被告西双版纳勐养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汪群、叶惠芬负担9000元。原告匡柏林预交的被告西双版纳勐养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汪群、叶惠芬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部分本院不再另行清退,由被告西双版纳勐养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汪群、叶惠芬迳付原告匡柏林。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20-03-23
发布时间
2020-05-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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