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凌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2526********00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云2504民初1840号
案号
(2020)云2504执3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弥勒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张洪、潘凌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欠原告李永福货款60000元及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20日止的利息7727.74元,合计67727.74元。二、驳回原告李永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计530元,由被告张洪、潘凌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20-03-05
发布时间
2020-05-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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