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桂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526********09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云2504民初1847号 |
案号 |
(2020)云2504执6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弥勒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赵伟云、李桂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弥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49947.32元、截止2018年5月25日前所产生的利息人民币14862.21元,违约金人民币8249.74元,本息及违约金合计人民币73059.18元以及自2018年5月26日起的利息和违约金,按《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碧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26元,由被告赵伟云、李桂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弥勒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13 |
发布时间 |
2020-04-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