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洪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2526********11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云2504民初505号
案号
(2020)云2504执7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弥勒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张洪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尚欠原告云南弥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18年10月25日金碧贷记卡的透支款本金9982.37元、利息2005.72元、违约金3846.46元,合计15834.55元,并以实际所欠透支款本金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透支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当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最低5元,最高500元,按月计收);二、驳回原告云南弥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元,由被告张洪祥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20-03-24
发布时间
2020-05-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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