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市东明无缝钢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64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02执1962号 |
案号 |
(2020)辽0102执恢5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市东明无缝钢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本金14,999,784.23元,利息725,840.72元,共计15,725,624.95元(截止2017年5月16日);并自2017年5月17日起,按《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展期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许志全对被告沈阳市东明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应支付的上述款项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若被告沈阳市东明无缝钢管有限公司逾期给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上述款项,则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可依法对被告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出质的编号为00079333、00079334号定期存单(两存单金额共计150,000元)行使质押权,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154元,减半收取58,077元,由被告沈阳市东明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许志全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时间 |
2020-06-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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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许志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11746478289Y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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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沈阳市苏家屯区河榕路2号2-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