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202********49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202民初4618号
案号
(2020)辽0202执28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永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227000元;二、被告李永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截至2018年2月20日的利息、复利65694.49元;三、被告李永自2018年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所签订的《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个人贷款出账凭证》中约定的利率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利息、复利;上列一至三项被告应给付原告至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6250元(案件受理费569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6-03
发布时间
2020-06-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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