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202********49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202民初4618号 |
案号 |
(2020)辽0202执28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永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227000元;二、被告李永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截至2018年2月20日的利息、复利65694.49元;三、被告李永自2018年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所签订的《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个人贷款出账凭证》中约定的利率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利息、复利;上列一至三项被告应给付原告至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6250元(案件受理费569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时间 |
2020-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