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魏文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881********29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鄂0881民初614号 |
案号 |
(2019)鄂0821执3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钟祥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钟祥市万利隆食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借款本金190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钟祥市万利隆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利息、罚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21日起至2016年8月20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6.79%计算、2016年8月21日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6.79%基础上上浮50%计算;以9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17日起至2016年10月16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6.21%计算、2016年10月16日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6.21%基础上上浮50%计算),己支付的利息866084.39元从应支付利息总额中扣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若被告钟祥市万利隆食品有限公司不履行到期债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对被告钟祥市万利隆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钟房权证郢中字第201402465号、钟房权证郢中字第201402466号、钟房权证郢中字第201402467号的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钟国用(2014)第246-1号、钟国用(2014)第251-1号、钟国用(2014)第252-1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荆门星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的借款本金在900万元范围内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魏文林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最高额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188元、减半收取7109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负担594元,被告钟祥市万利隆食品有限公司、荆门星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魏文林负担705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京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03-29 |
发布时间 |
2019-08-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鄂0821执34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29 |
执行法院 |
京山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9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