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桂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432********65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鄂0821民初1293号 |
案号 |
(2018)鄂0821执1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京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唐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支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拖欠的截止2016年4月27日前的借款利息7906.11元、复利867.92元及借款逾期利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235%,从2016年4月28日起计算至贷款还清日止);二、被告唐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支行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30000元;三、被告陈桂兰、荆门星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荆门星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唐庚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26元,由被告唐庚、陈桂兰、荆门星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京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8-01-23 |
发布时间 |
2018-06-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