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204********14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211民初615号 |
案号 |
(2020)辽0211执3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金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7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2,919.1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0元,被告金刚负担5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金刚负担。上述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时间 |
2020-06-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