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423********18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421刑初46号
案号
(2020)辽0421执1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邱海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0元(未缴纳);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未缴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80000元(未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1日,即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2038年5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被告人邱营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8000元(未缴纳);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7000元(未缴纳);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9000元(未缴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4000元(未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1日,即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2033年2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三、被告人张萍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6000元(未缴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6000元(未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8日,即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2027年3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四、被告人韩运华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缴纳);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未缴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未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1日,即自2018年12月8日起至2025年10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五、被告人张广林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元(未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1日,即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22年8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六、被告人张海余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元(未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1日,即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2022年5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七、被告人杨维海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未缴纳);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未缴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未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1日,即自2018年8月9日起至2022年8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八、被告人刘起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未缴纳);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元(未缴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未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16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九、被告人赵国太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未缴纳);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未缴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未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十、被告人王海林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未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十一、被告人张克举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200元(未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30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十二、被告人张克学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800元(未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30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十三、被告人刘玉林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30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十四、被告人李清斌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未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十五、被告人单永江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未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十六、被告人李官宝犯非法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23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十七、被告人都建军犯非法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元(未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17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十八、被告人李天辉犯非法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元(未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37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十九、被告人肖永刚犯非法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未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18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十、被告人潘成家犯非法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十一、被告人李夺犯非法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元(未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16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十二、被告人高立新犯非法运输盗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400元(未缴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400元(未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30日,即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十三、被告人赵坤犯非法运输盗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未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30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十四、被告人陈光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十五、责令被告人邱营军退赔海阳林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4380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二十六、对公安机关扣押的油锯,由公安机关甄别后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十四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抚顺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6-01
发布时间
2020-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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