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21********10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202民初403号 |
案号 |
(2020)辽0202执21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健偿还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83150.18元;二、被告沈健偿还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截至2018年11月5日的利息7442.10元、罚息2613.27元、违约金1095.64元,以上合计11151.01元;三、被告沈健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以本金83150.18元为基数,按所签订的《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家庭综合消费贷款申请表》中约定的利率给付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借款利息、罚息、违约金;上列一至三项中被告应偿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被告沈健给付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律师费800元;本案诉讼费2720元(含公告费560元)(原告预付),由被告沈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用,逾期不交按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时间 |
2020-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