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21********10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202民初403号
案号
(2020)辽0202执21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健偿还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83150.18元;二、被告沈健偿还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截至2018年11月5日的利息7442.10元、罚息2613.27元、违约金1095.64元,以上合计11151.01元;三、被告沈健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以本金83150.18元为基数,按所签订的《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家庭综合消费贷款申请表》中约定的利率给付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借款利息、罚息、违约金;上列一至三项中被告应偿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被告沈健给付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律师费800元;本案诉讼费2720元(含公告费560元)(原告预付),由被告沈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用,逾期不交按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5-08
发布时间
2020-06-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