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洪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402********3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4民终802号 |
案号 |
(2020)辽0404执3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8)辽0404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洪波、朱克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郭嫘、梁连春经济损失688248.6元(其中:死亡赔偿金657520元、丧葬费28574元、救治费174.6元和停尸费1980元)的80%,计550598.88元;三、上诉人洪波、朱克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郭嫘、梁连春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四、上诉人洪波、朱克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郭嫘交通费4838.95元的80%即3871.16元;五、上诉人洪波、朱克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郭嫘误工费15277.29元的80%即12221.83元;六、驳回被上诉人郭嫘、梁连春对上诉人抚顺市天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684元,由上诉人洪波、朱克负担10147.2元,由被上诉人郭嫘、梁连春负担2536.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615元(洪波、朱克预交部分),由上诉人洪波、朱克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295元(由抚顺市天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部分),由被上诉人郭嫘、梁连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3-05 |
发布时间 |
2020-06-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