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洪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402********35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4民终802号
案号
(2020)辽0404执3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8)辽0404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洪波、朱克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郭嫘、梁连春经济损失688248.6元(其中:死亡赔偿金657520元、丧葬费28574元、救治费174.6元和停尸费1980元)的80%,计550598.88元;三、上诉人洪波、朱克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郭嫘、梁连春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四、上诉人洪波、朱克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郭嫘交通费4838.95元的80%即3871.16元;五、上诉人洪波、朱克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郭嫘误工费15277.29元的80%即12221.83元;六、驳回被上诉人郭嫘、梁连春对上诉人抚顺市天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684元,由上诉人洪波、朱克负担10147.2元,由被上诉人郭嫘、梁连春负担2536.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615元(洪波、朱克预交部分),由上诉人洪波、朱克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295元(由抚顺市天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部分),由被上诉人郭嫘、梁连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3-05
发布时间
2020-06-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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