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洪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402********3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4民终801号 |
案号 |
(2020)辽0404执3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8)辽0404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洪波、朱克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郭嫘、王守英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李忠民、李秀兰、李秀玲经济损失688248.6元(其中:死亡赔偿金657520元、丧葬费28574元、救治费174.6元和停尸费1980元)的80%,计550598.88元;三、上诉人洪波、朱克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郭嫘、王守英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李忠民、李秀兰、李秀玲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四、驳回被上诉人郭嫘、王守英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李忠民、李秀兰、李秀玲对上诉人抚顺市天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682元,由上诉人洪波、朱克负担9345.6元,由被上诉人郭嫘、王守英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李忠民、李秀兰、李秀玲负担2336.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404元(洪波、朱克预交部分),由上诉人洪波、朱克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271元(由抚顺市天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部分),由被上诉人郭嫘、王守英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李忠民、李秀兰、李秀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3-06 |
发布时间 |
2020-06-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