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204********00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202民初1190号
案号
(2020)辽0202执20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军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截止2018年3月26日,贷款余额150839.96元,利息23216.7元,滞纳费18569.98元;二、被告赵军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新易贷】信用贷款额度申请和使用合约》约定给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利息、滞纳费;上述一、二项被告赵军应给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告赵军给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律师费3508元。诉讼费3880元,减半收取1940元,由被告赵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5-08
发布时间
2020-05-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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