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焦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502********14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202民初1235号
案号
(2020)辽0202执21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焦艳签订的《新易贷信用贷款额度申请和使用合约》;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1633.69元;三、被告给付原告截止2017年11月17日的利息8866.47元、滞纳费7700元;四、被告给付原告以101633.69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和滞纳费;五、被告给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364元;上述二至五项被告应给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10元,由焦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5-08
发布时间
2020-05-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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