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423********1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4民终1436号 |
案号 |
(2020)辽0423执1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辽0423民初21号民事判决;二、李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杨锋借款人民币4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1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三、驳回杨锋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650.00元,保全费2520.00元,由李强、刘晶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00元,由刘晶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3-11 |
发布时间 |
2020-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