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梅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925********76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213民初5333号 |
案号 |
(2020)辽0213执4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梅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于刚顺借款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梅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于刚顺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5月20日止的借款利息2.6万元。案件受理费2225元(原告于刚顺已预交),由被告梅建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2-06 |
发布时间 |
2020-05-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