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严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432********25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306民初19121号
案号
(2018)粤0306执112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陈玲与被告严芳于2017年5月8日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于2018年1月20日解除;二、被告严芳于本判决生效日起15日内向原告陈玲退还定金人民币230000元;三、第三人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15日内向原告陈玲退还定金人民币30000元;四、被告严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陈玲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40000元;如被告未能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390元由被告严芳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8-08-03
发布时间
2019-07-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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