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毛仲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0321********09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京0108民初25265号 |
案号 |
(2017)京0108执29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毛仲磊、被告惠通天下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返还原告杨炳坤款项本金七万元、合同期限内已发生的利息九千八百元;二、就上述协议第一项中的款项本金七万元,被告毛仲磊、被告惠通天下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二〇一七年二月开始,按月分期支付,分别于每月二十日前各支付二千元,最后一期时,即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前,付清剩余本金二千元;三、就上述协议第二项中的款项本金,被告毛仲磊、被告惠通天下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需从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一日开始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六的标准支付利息,所有本金还清后再行支付;连同合同期限内已发生的利息九千八百元,被告毛仲磊、被告惠通天下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付清本金七万元后,需共计支付原告杨炳坤利息一万六千元,从二〇二〇年一月开始按月分期支付,分别于每月二十日前各支付二千元,最后一期时,即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前,付清剩余利息二千元;四、如果被告毛仲磊、被告惠通天下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协议约定的任意一期及时、足额付款,则原告杨炳坤有权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毛仲磊、被告惠通天下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逾期之日起,一次性付清全部未付款项,如果被告毛仲磊、被告惠通天下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时尚未履行完毕上述第二项协议,则就款项本金七万元从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的利息,依据被告毛仲磊、被告惠通天下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还款情况,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六的标准重新进行核算,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并相应调整上述协议第三项中被告毛仲磊、被告惠通天下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需支付的利息总额。财产保全申请费七百五十元,由原告杨炳坤负担(已交纳)。案件受理费六十七元,由原告杨炳坤负担(已交纳)。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7-02-23 |
发布时间 |
2017-04-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