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2********47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湖安孝商初字第307号
案号
(2013)湖安执民字第43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州安吉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州华字电器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安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杭垓信用社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截止到2013年5月31日止的利息为39541.62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以及代理费损失4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二、被告安吉美汇家具有限公司、夏斌、李芳、章国奇、蒋宁、王禄臻、王明亮对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安吉美汇家具有限公司、夏斌、李芳、章国奇、蒋宁、王禄臻、王明亮承担清偿责任后,可就其实际清偿额依法向被告湖州华字电器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1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8120元,由八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3-12-10
发布时间
2017-1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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