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2********32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2民初232号
案号
(2018)冀02执51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唐山金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并以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3日起按年利率11.7%支付利息及罚息至付清之日止;二、谷连春、韩秀莲、许敏、谷振飞对判项(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唐山金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对唐山金信新能源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迁西县栗乡工业产业聚集区东区金信太阳能玻璃有限公司北侧的土地使用权〔迁国用(2014)第106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在抵押物拍卖变卖后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唐山金信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唐山金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四、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对唐山金信人造石材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迁西县栗乡工业产业聚集区东区金信太阳能玻璃有限公司西侧的土地使用权〔迁国用(2014)第105号〕、及坐落于迁西县栗乡工业产业聚集区东区金信太阳能玻璃有限公司北侧的房屋所有权(迁房权证迁西字第201400468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在抵押物拍卖变卖后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唐山金信人造石材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唐山金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唐山金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金信新能源有限公司、唐山金信人造石材有限公司、谷连春、韩秀莲、许敏、谷振飞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8-02-23
发布时间
2018-05-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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